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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3%的地方所得稅。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第3年∼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設在安徽省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合肥,蕪湖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其它稅收優惠政策。
在合肥高新技術開發區內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合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由安徽省商務廳确認和考核),在依照稅法規定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由安徽省商務廳确認和考核),在依照稅法規定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屬于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征進口稅收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經企業申請報省級稅務机關批准后,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各地制定的其它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

主辦:安徽省人民政府 承辦:安徽省商務廳
技術支持:安徽省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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