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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年~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安徽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合肥,芜湖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在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合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由安徽省商务厅确认和考核),在依照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由安徽省商务厅确认和考核),在依照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经企业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各地制定的其它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主办:安徽省人民政府 承办:安徽省商务厅
技术支持:安徽省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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